網路智慧財產權FAQ「家用版」與「公播版」授權範圍之差異及區別何在?
在有關於視聽著作的採購方面,圖書館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到底圖書館可否直接採購「家用版」的視聽著作(VCD、DVD等),作為圖書館典藏、出借或供一般讀者於館內利用?廠商要求圖書館必須採購「公播版」,是否有法律的依據?若仍然採購「家用版」使用,是否有任何法律責任? 首先在用語方面,「公播版」是一般對於視聽著作權人或代理商所提供可以向公眾公開播映授權版本的稱呼;「家用版」則是一般在書店、賣場出售予消費者,供消費者在家庭內觀賞的授權版本。由著作權法來觀察,「公播版」應該稱為「公開上映版」比較適當,因為視聽著作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播放,並不是透過有線電或無線電的廣播系統,而僅是透過播放機器(如:電影院的投影機、戶外的電視牆、會議室中的電視等),屬於著作權法第25條所稱的公開上映權,因此,可以說「公播版」就是合法授權公開上映的版本。 了解「公播版」與「家用版」的不同之後,接下來我們區分下列幾個問題來觀察,一是圖書館能否採購「家用版」的視聽著作用以典藏;二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三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一、圖書館可否購買「家用版」作為典藏之用? 二、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 三、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