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智慧財產權FAQ圖書館把館藏視聽資料借給教師於課堂教學播放,是否有任何責任?
學校的圖書館多扮演著教學協助的角色,在現代社會對於教學活動多元化的需求下,許多圖書館都會接到教師們要求出借館藏視聽資料,供課堂教學播放使用,若是圖書館館藏的視聽資料並未購買「公播版」,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仍然同意出借給教師上課使用,圖書館員會不會有什麼責任?老師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先前曾經討論過,圖書館若沒有公開上映的需求,並不需要購買廠商所發行的「公播版」,而因著作權法並未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因此,圖書館將其合法取得的視聽著作,出借予學校老師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即使老師將圖書館所借來的視聽著作用於課堂上公開上映,也不會使圖書館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接下來的問題是,老師在課堂上為了教學的需要,若是播放沒有取得公開上映權的視聽著作,有沒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一般談到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規定,多半會想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本條的規定只限於「重製」,立法時並沒有把「公開上映」的行為也納入,無法透過本條的規定主張。筆者認為有以下的二種途徑,可能可以尋求合理使用的空間: 一、教學目的的引用 二、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上映 綜上所述,若是教師在日常的課堂中有需要經常性的使用到某些視聽著作,例如:人體探秘、動物的世界等,來作為教學的輔助時,因為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學校圖書館若是扮演教學協助的角色時,即應就此類視聽著作採購「公播版」供教師使用。但若不是經常性的利用,則可考慮在使用他人著作時,儘量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55條規定的情形,仍然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